滑县讨债公司:借车事实汽车消除珠海租车公司讨债 但被判刑

讨债员2023-02-06144

租车的事实是车不见了湖南讨债公司,但事实是租车公司的员工被判刑了浙江讨债公司。 克日,珠海市喷鼻洲法院审结此案。 朱某龙等10名原告人因租用郭某汽车后丢了车,为催债追踪者科将郭某平逮捕,朱某龙等10名原告人分别获刑6-10个月。 事件再现: 2016年3月初,郭某平到首某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某租赁公司)租用汽车。 租车后,郭某平称自己租的车丢了,不能把车还给第一家租赁公司。 2016年3月18日,首开某租赁公司的员工朱某龙、谢某礁、陈某全等人和郭某平在首开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前山店就积累租赁车一事进行了思考,但事实并非单方面考虑。 3月19日,郭某平报警,公安陷阱将一方带到前山派出所内进行协调,经过思考,一方仍未能完成全部见识。 当晚,郭某平在派出所过夜,朱某龙、谢某礁派出彭某、房某勇、任某对等人在派出所外期待。 2016年3月20日上午7时,郭某平离开派出所后,被期待在派出所外的房某勇、任某等人拦住,回头看了看某租赁公司珠海分公司的前山店。 朱某龙等人再次与郭某平对汽车的积累进行了思考,但不能单方面一概而论。 为此,朱某龙等人决议逮捕郭某平。 朱某龙、谢某礁安排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轮流值班,保卫房某勇、任某平和郭某平。 我在逮捕功夫。 房某勇、任某平认为郭某平丢了车工作,生存可疑,遂使用暴力殴打郭某平的脸部、头部。 3月21日早晨10时,持守,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将郭某平救出,当场将陈某全、房某勇抓获。 当天,朱某龙、谢某礁、彭某、任某平、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等人先后到派出所协同考察。 案件经喷鼻洲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朱某龙、谢某礁、彭某、房某勇、任某平、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科逮捕郭某平,且有殴打情节,其动作均构成刑拘罪法院裁定原告彭某犯科逮捕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原告朱某龙、谢某礁、房某勇、任某平犯科逮捕罪,有期徒刑9个月原告陈某全、王某、罗某、陈某意、邓某民犯科逮捕罪,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法官释法:法官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条文规定,犯罪科逮捕他人,犯罪科以其余手段可能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具备可能剥夺政权的殴打、威胁情节的法官切磋本案缘于民事债务债权纠纷,无故在量刑中酌情从轻处理。 法官提示普通市民,讨回非法债权也必须采用违法的方式。 必须通过国法关系破坏本人的非法权利。 不能选择以讨债的心情装作不知道的形式的借款。 如果以好坏之法逮捕债权人,将导致讨债失败,本人将受到刑事处理的痛苦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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